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复1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富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沾化法院)(2022)鲁16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沾化法院在执行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驳回苏通公司对***查封德荣公司房产的优先受偿的申请。事实与理由:一、苏通公司与德荣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沾化法院(2022)鲁1603民初1240号判决仅是确认了苏通公司在8994598.9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苏通公司通过保全已经查封了德荣公司的9套房产。苏通公司作为首封权利人应首先处置该9套房产,不足部分再从德荣公司其他房产中主张优先权。二、除***已经查封并已经评估拍卖完毕的房产外,德荣公司开发的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工程仍然有商铺等其他房产,苏通公司对这些房产不主张优先权,而对***已经履行完评估拍卖手续的房产主张优先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沾化法院经审查查明,苏通公司与德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鲁16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一、德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994598.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略);二、苏通公司在德荣公司欠付的8994598.9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苏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根据苏通公司的申请,该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603执1409号。在执行过程中,苏通公司主张对德荣公司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提出异议。
另查明,2022年4月28日,该院对德荣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原翰林华府)住宅楼一宗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456812,02元,其中苏通公司首封了德荣公司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中的8套住宅,其中一套于2022年9月5日解封,目前苏通公司首封的还有剩余7套。
沾化法院认为,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工程由苏通公司承建,苏通公司在德荣公司欠付的8994598.9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上述住宅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苏通公司可申请处置1#、2#、3#、5#、6#、7#住宅楼内的所有未处置房产且不存在先后顺序,以上事实已在(2022)鲁16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要求先处置苏通公司享有首封权的房产,后再就剩余住宅楼中的房产行使优先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
***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沾化法院(2022)鲁16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与执行异议阶段的理由相同。
除沾化法院查明事实外,本院另查明:***与德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沾化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鲁16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德荣公司需向***支付保证金利息、管理人员工资、工程款等款项。该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沾化法院作出(2021)鲁1603执12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中的几十套房屋。后沾化法院对其中部分房屋经评估后启动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苏通公司的复议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苏通公司经沾化法院(2022)鲁16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确认在8994598.9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德荣国际华城1#、2#、3#、5#、6#、7#住宅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德荣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苏通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上述住宅楼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苏通公司工程款债权应优先于***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即有权对以上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8994598.98元范围内优先于***债权受偿,并无先后顺序的要求。***关于应先处置苏通公司首封的房产,然后再就1#、2#、3#、5#、6#、7#住宅楼中剩余的房产行使优先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