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6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61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200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诉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50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2年4月19日账户余额为16886.59元)和招商银行账户(2022年4月18日账户余额为9691.04元),同时查封机动车四辆。现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冻结的招商银行账户和四辆机动车足以满足保全所需,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与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被告财产2050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鲁0781财保50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招商银行账户5369028********,现该账户余额18691.04元。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别克商务鲁G****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开票日期2019.1.29,价格253000元)、五菱牌鲁V27J**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开票日期2021.11.30,价格56000元)、五菱牌鲁V****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开票日期2021.11.18,价格56000元)、东风牌鲁V****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开票日期2021.6.9,价格73900元)。根据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上述四辆机动车价
值约344410元。因此仅招商银行存款和上述四辆机动车价值已满足本案保全所需,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超保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以(2022)鲁0781财保507号民事裁定对山东鲁昌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0167680********的冻结。
审判员 吴海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葛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