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161号
原告:山东阳谷永胜橡塑总厂,住所地:阳谷县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阳谷永胜橡塑总厂与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阳谷永胜橡塑总厂以“被告已将货款交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阳谷永胜橡塑总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山东阳谷永胜橡塑总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