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民初149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工作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保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作兵,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民,男,1982年8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