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

(2020)鲁1524执保353号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4执保353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保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侨润街道办事处国庄村**。身份证号:3725221959********。
被申请人: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田苗,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鲁1524民初3235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学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乐乐
书 记 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