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财保116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园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段**,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8月28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