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075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园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段**,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50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