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

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1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西外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郊工业园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段**,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1502执保107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城科创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