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与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玉龙路23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玉龙路239-9号,系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辽091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71400公斤基酒及38个生产设备,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23053660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阜新仙潭酱香酒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辽宁北茅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