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龙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680号 申请人:山东华亿钢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主体功能区华亿路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三区333、3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王府支行0605××××1557账户内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28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王府支行0605××××1557账户内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王府支行0605××××1557账户内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