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财保522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泰岳旅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山区工业园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泰土国用2011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戚桂亮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