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92民初836号
原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4514171X),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6号乐天双子星5层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0941191T),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号-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
原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与被告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广瑞公司工程款7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0.06%计算);2.判令广瑞公司在工程价款73万元范围内就**公司高低压配电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5日,广瑞公司与**公司就位于崮山镇所前庄村**公司高低压配电工程签定《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广瑞公司为该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148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592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每月底前支付10万元,直至合同尾款支付完毕。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0.06%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瑞公司依约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送电。但**公司仅付款75万元,尚欠工程款73万元。遂成诉。
**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确实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由广瑞公司为**公司施工配电工程,合同总价款148万元,广瑞公司已完成施工。已付75万元,尚欠工程款73万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5日,**公司与广瑞公司签订一份《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广瑞公司施工**公司位于崮山镇所前庄村工业园区的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范围为:从杆引一根YJV22-8.7/15-3*150高压电缆进配电室,电缆管敷设(利用杆至原500kVA箱变原有电缆管),配电室内高压充气柜1套,1250kVA干式变压器1台,低压柜6台,配电室环形接地,模拟图版及安全工器具;另从高压出线柜引一根高压电缆YJV22-8.7/15-3*95至原有500kVA箱变,电缆管敷设,电缆头制安;配电室内低压柜到1#、2#车间3台配电箱配电箱低压电缆YJV22-0.6/1-4*150敷设,电缆头制安,安装3台配电箱,1#车间办公区照明电路改造。合同总价款148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592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公司每月底(30日/31日)前支付10万元,直至合同尾款支付完毕。**公司没有付清工程款前,该合同项下的电力设备和电缆等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属于广瑞公司所有。逾期付款的,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0.06%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瑞公司依约施工,2021年4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送电。**公司已付工程款75万元,尚欠73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广瑞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有无依据;第二,广瑞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有无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2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广瑞公司已经施工完毕,并于2021年4月19日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广瑞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公司仅支付75万元,尚欠73万元,广瑞公司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工程款,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广瑞公司要求其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LPR的1.3倍计算为宜。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广瑞公司系直接与发包方**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广瑞公司要求在工程款73万元范围内对案涉高低压配电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3万元,并以7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73万元范围内对崮山镇所前******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高低压配电工程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4元,由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威***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5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件1: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