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威海舒盛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舒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315KVA箱变一台、支付2016年8月1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租金*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及占用费、诉讼费*。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3年1月10日、1月11日、3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峰支行、开发区支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余额,因涉案已冻结;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证券、车辆等信息。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一宗。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2023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4、2023年3月3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将315KVA箱变一台自被执行人建筑工地强制返还申请执行人; 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悬赏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不申请悬赏执行。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占用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王  晨  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