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92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系原告之女。 被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0524.7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3016.4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2月起在被告处从事电力相关工作。2019年12月13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将原告送往威海卫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闭合性骨折,住院治疗27天;2020年2月4日,原告复查时发现左下肢软组织感染,继续住院治疗13天;2020年7月24日,因术后愈合不良,原告到**整骨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8天;2022年1月11日,原告到威海卫医院住院治疗9天取骨折内固定装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65000元,款项支付至原告***账号62170022300********、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 二、如被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互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元、鉴定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1: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