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4514171X),住所地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6号乐天双子星5-5B。
被执行人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QC4N762),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106-2号2层221。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中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诉讼费**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元)。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6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账号为3705********_1有存款**元,但被我院(2021)鲁1002执3790号之二在先冻结,本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
4、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嵩山街道嵩山路西、华夏大道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本院予以查封,因涉系恒大系列纠纷案件,目前暂不宜处置;
6、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02民初6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王**野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