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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881行初37号 原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247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514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诉被告及第三人和其诉讼请求均与本院受理的(2021)鲁0881行初10号原告***与被告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案相同,且均系被告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鲁0881行初1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