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4773号
原告:安徽华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华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6元,减半收取5298元,诉讼保全费3918元,均由原告安徽华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