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初11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方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科技产业园三区标准厂房5号1层511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赫公司)、武汉方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受让的方德公司对迈赫公司债权有效;2、判令迈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合同款452600元及利息,利息暂定10000元;3、在线审理本案;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9日8:48:18***拨打京东网“武汉方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对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对外债权”项目预留的方德公司管理人电话138××******询问企业是怎么说这笔债权的,对方称“企业说这个钱都应该给他”,并通过微信将《工程分包合同》发送给了***。于是***参与竞买,并于2022年12月19日18:53:35成功竞得。2023年2月17日***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鉴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方德公司的破产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特此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查明:2019年7月4日,迈赫公司(甲方)与方德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MH2019-028大运汽车乘用车焊装项目),其中16.1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5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山东省诸城市。”2022年12月19日,***通过京东拍卖平台拍得方德公司管理人挂拍的标的编号为292812841的方德公司对迈赫公司的账面对外债权,该债权所涉标的即为前述《工程分包合同》。同日,方德公司管理人向***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功拍得标的编号为292812841的方德公司对迈赫公司的账面对外债权,并于2023年2月17日送达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工程分包合同》向迈赫公司主张工程分包合同款,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山东省诸城市。***拍得了案涉债权后,即继受了方德公司在《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现***基于《工程分包合同》要求迈赫公司支付工程分包款,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并非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方德公司之间并无争议,其诉请也并非针对方德公司,方德公司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以本院裁定方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为由,认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