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6882号
原告:上海乾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江河路635号3幢-1。
法定代表人:孙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1398号。
原告上海乾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乾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上海乾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