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兄弟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1171号
原告兄弟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泰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兄弟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兄弟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