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1263-2号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1263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三元支行11×××53银行账户存款179万元。现因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三元支行11×××53银行账户存款17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燕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