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1454-2号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王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1454-1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10×××01、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43、王宝利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分行邹平东城支行16×××27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现因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王宝利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10×××01、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90×××43、王宝利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分行邹平东城支行16×××27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燕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