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1454-1号
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王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燕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