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佰利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83执保1787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营丘街699号蓝色经济产业园C10西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3147565F。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寿光市佰利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徐家新村沿街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U8MK6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9年11月0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保全人潍坊丽园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寿光市佰利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66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市佰利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54213.3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