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484号
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10月9日,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潍坊东方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