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127号
申请人:山东环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泉街道安居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徐敬达,经理。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被申请人:**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位增,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18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环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远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18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9元,由申请人山东环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