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东路北侧市商务中心东汇大厦B号楼2单元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49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追偿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或保证合同纠纷,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各方之间已经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应在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担保追偿权纠纷不适用主合同纠纷,本案应当根据追偿权纠纷确定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城县鲁权屯镇科技工业园,被告的住所地为德州市武城县。无论是根据原告还是被告确定管辖权,均应由武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三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因被上诉人履行担保合同引起的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担保合同履行地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担保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武城县,但被告住所地武城县人民法院、担保合同履行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