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5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