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967号
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377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后申请人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7714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7714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  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博  萱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雅坤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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