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3634-1号
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XX屯XX园。
法定代表人:张传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兴华,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路XX号XX号XX小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爨春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车丽,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6元,减半后由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343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威空调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朱      华
 
    二〇二一年  七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  博  萱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雅坤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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