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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千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06民初22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