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2民初4097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高新区兴城街道宁波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