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佰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佰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佰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民营创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佰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3142.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10782.35元。上述款项,本院已经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新疆××自治区有财产,要求本院工作人员赴新疆执行但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线索和所在地,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经合议庭研究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10782.35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具体线索。该案经合议庭研究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