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全明肥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全明肥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148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分别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7月10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