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黄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一钢板仓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百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加工安装款56万元及违约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执1004号、(2020)鲁0591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庆莹
书记员朱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