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42636U。
法定代表人:陈红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胡宪均,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宪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胡宪均、***向***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退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路××+200桥下房屋(门面名称“台球娱乐厅”,面积82㎡);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胡宪均、***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可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532号一案依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公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柯 达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