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4255号 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驻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驻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2019年9月27日,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6元,由原告高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