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525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印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5N169U。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郭艳,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伟,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鲁0213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1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3850000元。申请人房文涛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385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