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

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525号之一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印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5N169U。
法定代表人:张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郭艳,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伟,山东海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