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70号之一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帅,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军,山东康桥(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60元,减半收取计444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9480元,由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