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民初239号之三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70元,减半收取1070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2035元,由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朱见晓
审 判 员 刘歆鑫
法官助理 曹雪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