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

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与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2910号
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原告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琪
法官助理李艳红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