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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文化,女,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吉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岸路22号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37458251。
法定代表人:季美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文,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负责人:武长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磊超,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文化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吉龙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81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文化再审称:1、申诉人因脑部突发异常急需治疗而耽误上诉;2、原判决自由裁量明显不公;3、原判遗漏申诉人住院实际天数;4精神损失费按照个人计算有误,应按单位计算。以上三项均符合人民法院再审条件。
要求对(2017)鲁0281民初9729号判决再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中,第2、3、4项,均存在错误,对再审申请人*文化赔偿总额,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程度,案件应予再审。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庄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承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承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陷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