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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青岛吉龙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6662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告:青岛吉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岸路2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鞍山路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吉龙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