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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川0131民初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赖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408,32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8,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就某学院整体搬迁成都项目二期装饰工程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铝单板事宜协商一致,某甲公司多次要求某乙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某乙公司未予理睬,后应某甲公司要求,由该项目经理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后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要求供货。截止2021年8月13日,某甲公司共计提供2,208,327.9元的货物,而某乙公司仅支付1,800,000元货款,尚欠408,327.9元货款,经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某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应货物的月度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0%,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完成后的付款比例为结算金额的97%,本案中双方尚未进行结算,结算金额无法确认,故不认可某甲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需方(甲方)某乙公司与供方(乙方)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某学院整体搬迁成都项目二期装饰工程铝单板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某学院整体搬迁成都项目二期装饰工程……2.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税额、材质、品牌。货物名称氟碳喷涂铝单板,规格型号3.0mm,数量11000,计量单位平方米,不含税单价185.84,不含税总价2044247.79,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13%,税额265752.21,含税总价2310000;货物名称氟碳喷涂铝单板,规格型号2.5mm,数量1000,计量单位平方米,不含税单价168.14,不含税总价168141.59,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13%,税额21858.41,含税总价190000。含税总价合计2500000……注1、本合同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额;不含税总价=数量×不含税单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注2、以上铝单板报价以长江有色铝锭价14000元/吨为基数核算,若下单之日铝锭价格变动大于±500元/吨,以500元/吨为一档,2.5mm厚铝单板按4元/㎡标准调整,3.0mm厚铝单板按5元/㎡标准调整。注3、以上为平板单价;弧形板加10元/㎡;孔板加10元/㎡。以上为常规色单价。注4、面积计算方式:按见光面积计算,单件面积小于0.5平米按展开面积计算……3.3双方负责代表:甲方指定收货联系人:陈某……甲方收货人联系人仅有对乙方送货单中数量予以确认的权利,对货物价款以及最终结算单没有确认的权利……5.1.1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25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陈某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王某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或分公司公章后生效……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25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结算单是甲乙双方货款支付的凭证……5.2货款支付方式:在次月的25号前付当次进度款占比的70%金额;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完成,付至结算金额的97%;最后留3%的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满1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退还质保金……”案涉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王某代某乙公司在合同末尾甲方某乙公司处签名。 某甲公司主张已向某乙公司交付了2,208,327.9元的货物,某乙公司仅支付货款1,800,000元。为此,某甲公司提交了长江有色铝金属单价情况、发货清单、某平台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某乙公司项目管理人员陈某、李某、刘某乙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2021年11月11日,某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某平台与陈某进行对账,经过沟通后,某甲公司员工向陈某发送了物资结算表,其中对账单中载明的总价为2,208,327.90元,陈某看了物资结算表后回复信息“OK了”雅丽泰工作人员回复“好的”“那就麻烦尽快处理了”陈某说“嗯嗯”。某乙公司质证认为,对长江有色铝金属单价情况无异议,对物资结算表无异议,认可结算金额为2,208,327.9元,其已付货款1,800,000元,尚欠408,327.9元未支付。 庭审中,某乙公司陈述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购销协议、发货清单、某平台聊天记录、长江有色铝金属单价情况、物资结算表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铝单板,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现某甲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某乙公司亦应当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某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08,327.9元未支付,故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408,327.9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某乙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确实给某甲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对某甲公司主张以货款408,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1月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408,32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8,3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6年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