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092民初1403号
原告:威海某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威海某某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装饰公司支付地毯款57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按一年期LPR计算);2、某某装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双方就“万达地产集团西区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地毯采购铺装事宜达成一致,约定由某某装饰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安装一批地毯,某甲公司供货铺装完毕后,某某装饰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某甲公司送达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87255元,但某某装饰公司仅付款130000元,至今尚欠57255元未支付。
某某装饰公司辩称:对某甲公司诉请的金额有异议,某某装饰公司在结算书上签字的人员为劳务派遣制员工,在某乙公司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完成最终结算的权限,因此在未出具工程结算意见的情况下,竣工结算尚未完成,不应支付相应的案款及利息,即便应当支付材料款,也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某某装饰公司与某甲公司就“万达地产集团西区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地毯采购铺装事宜达成协议,约定某某装饰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安装一批地毯,用于万达地产集团西区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2020年12月,某甲公司供货铺装完毕。同年12月8日,某某装饰公司聘用的负责商务工作的向帝臻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案涉项目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为187255元,并要求开具187255元发票。某甲公司按要求开具了发票,但某某装饰公司仅付款130000元,尚欠57255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于2020年12月已将案涉地毯铺装完毕,完成承揽内容;被告于2020年12月8日发送了结算单,确认结算金额,但未及时付款,原告之诉讼请求,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威海某某地毯有限公司地毯款57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