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2执58号
佛山市佳尚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尚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279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尚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佛山市佳尚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1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交纳全部案件款171850元及执行费245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02执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279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