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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7191号 原告:郝某,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郝某与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5月8日,原告郝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