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978号
原告:***,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238739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8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