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唐县金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金寨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7月31日、9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99.23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居住、工作、经营收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以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混凝土款52617元及利息,已执行6599.23元,余款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